問題詳情

1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曾犯貪污罪,受有罪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B)受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5321
統計:A(126),B(40),C(12),D(149),E(0)

用户評論

Bear-Jun】評論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徐顥勳】評論

考這種這麼細的條文題根本爽了老師苦了考生,複製貼上改一改就好,換出題老師來寫寫看= =

林宗佑】評論

有人知道為何破產不行,理由為何?

Dennis Tang】評論

當總統要繳交保證金 你破產了 怎麼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