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Jun】評論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徐顥勳】評論
考這種這麼細的條文題根本爽了老師苦了考生,複製貼上改一改就好,換出題老師來寫寫看= =
【林宗佑】評論
有人知道為何破產不行,理由為何?
【Dennis Tang】評論
當總統要繳交保證金 你破產了 怎麼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