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關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上訴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採續審制
(B)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
(C)第二審採覆審制,屬事實審兼法律審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9459
統計:A(1),B(3),C(17),D(12),E(0)

用户評論

Vita】評論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要完全一樣才能是對的答案,錯一個字都不行 考試就是這樣XD389條 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PS.民訴的第三審跟刑訴整個相反過來,所以只要背刑訴就好,這樣才不會搞混考點----非常上訴,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完全沒有例外但書!!!!!!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第一審為事實審,主要的任務在認定事實,因此第一審的重點通常在於原、被告(檢、辯)雙方的舉證和言詞辯論。為了落實司法改革,強化初審事實認定的能力,目前第一審刑事訴訟通常程序均以合議庭審判。合議庭是相對於獨任法官而言,由三或五位法官組成,其中包含了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SunnyFunny】評論

第一審之辯論 : 288-2  :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289  :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290 :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291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第三審之辯論 :第 390 條 :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第 391 條 :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沒有被告及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