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380條之1(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小銀】評論
請問「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得為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未聲明之事項是啥?可否舉例?
【Akiyama Moto】評論
就是「未聲明之事項」和解,不具既判力,具有執行力不具既判力:指沒有追加或變更訴的內容,未在訴訟上聲明的和解,但法院不替你們未聲明的事項和解背書 (或許就按照法院或保險公司開出來的條件和解、沒有特別提出要求)執行力:但執行不利有問題時,法院賦予執行力(若債務人不照判決履行,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