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上和解之連帶給付責任人,丙遂參加此訴訟上之和解。若其後乙未依訴訟上和解內容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提起再審
(B)甲得續行對乙之訴訟
(C)甲得主張丙受既判力所及
(D)甲得對丙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9697
統計:A(0),B(6),C(22),D(31),E(0)

用户評論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380條之1(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小銀】評論

請問「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得為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未聲明之事項是啥?可否舉例?

Akiyama Moto】評論

就是「未聲明之事項」和解,不具既判力,具有執行力不具既判力:指沒有追加或變更訴的內容,未在訴訟上聲明的和解,但法院不替你們未聲明的事項和解背書                     (或許就按照法院或保險公司開出來的條件和解、沒有特別提出要求)執行力:但執行不利有問題時,法院賦予執行力(若債務人不照判決履行,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