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關於再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為了統一法律適用而設
(B)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C)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D)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之救濟途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455
統計:A(0),B(2),C(4),D(35),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C)再審程序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X刑事訴訟法 第428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 相關法條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釋字第393 號解釋理由書再審之要件係立法機關為平衡法律之安定性與裁判之正確性所作之決定,應無違憲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