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向乙電器行購買一台冰箱(種類物之債),但就清償期及清償地並未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電器行有義務將冰箱送到甲之住所地
(B)甲應到乙電器行將冰箱運回甲之住所地
(C)乙電器行得隨時將冰箱送到甲之住所地
(D)甲得隨時請求乙將冰箱送到甲之住所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8814
統計:A(55),B(156),C(26),D(21),E(0)

用户評論

林鴻凱】評論

這題只要想著你買冰箱總不可能自己還運回家吧,一定是電器行幫你運送。

Damaris】評論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之。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314條參照)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5條參照)就冰箱之給付而言,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依上開規定,甲、乙得隨時請求清償或提出給付。且以甲之住所地為該冰箱(種類之債)的清償地。

Ke-Lun Chen T】評論

冰箱不是給付特定物嗎= =怎不是物之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