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鴻凱】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下列何種情形,非「不得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A)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B)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評論內容】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評論主題】25 關於繼承之標的,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人所繼承?(A)親權行使之權利 (B)僱傭契約應提供之勞務 (C)金錢保證之債務 (D)代理權之權利

【評論內容】

應該是說繼承人只能從被繼承人那繼承財吧。

A.B.D沒辦法繼承。

有解釋錯誤請修正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正確?(A)貸與人縱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對借用人仍不負賠償責任(B)當事人若未約定借用物之使用方法者,使用借貸契約無效(C)借用

【評論內容】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評論主題】23 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5 年後離婚。甲之婚後財產 100 萬元、婚後債務 200 萬元,乙之婚後財產 100 萬元、婚後債務 0 元,甲、乙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如何為之?(A)

【評論內容】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3 19 歲未婚之甲與乙訂立 A 汽車之買賣契約,惟甲不知乙受監護宣告。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A)效力未定 (B)無效 (C)得撤銷 (D)有效

【評論內容】

不太懂為什麼無效,那這樣受監護宣告的人不就可以一直到處亂買車,不是就大亂了…

況且甲不知情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為要物行為?(A)買賣 (B)租賃(C) 寄託 (D)贈與

【評論內容】非要物好像是雙方意思表示就屬於非要物⋯已這題來看我是這樣分辨的,也不知道對不對沒人來解釋

【評論主題】44.下列何種情形,非「不得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A)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B)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評論內容】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評論主題】45.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須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予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C)買受

【評論內容】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2.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稱之為:(A)不動產役權(B)農育權(C)區分地上權(D)質權

【評論內容】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4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多久期間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A) 3 個月 (B) 6 個月 (C) 2 年 (

【評論內容】

第 805 條-前段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評論主題】25 關於繼承之標的,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人所繼承?(A)親權行使之權利 (B)僱傭契約應提供之勞務 (C)金錢保證之債務 (D)代理權之權利

【評論內容】

應該是說繼承人只能從被繼承人那繼承財吧。

A.B.D沒辦法繼承。

有解釋錯誤請修正

【評論主題】23 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5 年後離婚。甲之婚後財產 100 萬元、婚後債務 200 萬元,乙之婚後財產 100 萬元、婚後債務 0 元,甲、乙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如何為之?(A)

【評論內容】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正確?(A)貸與人縱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對借用人仍不負賠償責任(B)當事人若未約定借用物之使用方法者,使用借貸契約無效(C)借用

【評論內容】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評論主題】3 19 歲未婚之甲與乙訂立 A 汽車之買賣契約,惟甲不知乙受監護宣告。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A)效力未定 (B)無效 (C)得撤銷 (D)有效

【評論內容】

不太懂為什麼無效,那這樣受監護宣告的人不就可以一直到處亂買車,不是就大亂了…

況且甲不知情

【評論主題】甘特圖 ( Gantt Chart ) 的主要用途為何?(A) 決策分析(B) 進度控制(C) 策略規劃(D) 存貨管理

【評論內容】

甘特圖是掌握工作之進度與時間餘裕之一種日程管理圖表…為何是c不是應該是b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