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75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Tangerine Hsu】評論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乙沒有要甲幫忙救火,甲也沒有義務幫乙,構成無因管理。急迫危險管理之免責: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除非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林鴻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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