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Chen】評論
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是成立於丙跟銀樓之間甲、乙不結婚不足以構成丙主張購買金項鍊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的理由,最多只影響丙贈與甲乙金項鍊這部分
【太學】評論
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屬於“動機錯誤”51台上第3311號判例謂,民法第88條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表意人不許撤銷),但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物之性質之錯誤必須以物之本身為基礎,即直接存在於物之內在條件(例如真假),本題金項鍊本身並無錯誤,所以不成立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丙不得撤銷。<如有錯誤,請糾正,感謝
【林鴻凱】評論
自己誤認的過失不是不能撤銷嗎?有點被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