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
(A)甲誤將真畫當贗品出售給乙,甲之出售行為
(B)甲、乙訂婚後寄出婚禮邀請函,丙購買金項鍊欲送甲、乙結婚禮物,甲、乙卻在婚期前因吵架取消婚禮。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
(C)甲、乙成立 A 款車買賣契約,甲誤將 B 款車為 A 款車交付,甲之 B 款車所有權移轉交付之行為
(D)甲去 B 銀樓欲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也向 B 銀樓表明要購買純金項鍊當母親節禮物,最後甲買了一條 18K 項鍊,事後甲發現自己買錯了。甲錯買 18K 項鍊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6177
統計:A(18),B(244),C(18),D(47),E(0)

用户評論

Gemini Chen】評論

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是成立於丙跟銀樓之間甲、乙不結婚不足以構成丙主張購買金項鍊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的理由,最多只影響丙贈與甲乙金項鍊這部分

太學】評論

丙購買金項鍊之行為屬於“動機錯誤”51台上第3311號判例謂,民法第88條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表意人不許撤銷),但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物之性質之錯誤必須以物之本身為基礎,即直接存在於物之內在條件(例如真假),本題金項鍊本身並無錯誤,所以不成立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丙不得撤銷。<如有錯誤,請糾正,感謝

林鴻凱】評論

自己誤認的過失不是不能撤銷嗎?有點被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