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凱】評論
第 470 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第466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B)第 467 條第一項: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第二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C)第469條第一項: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第二項: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431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三項: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D)第470條第一項: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