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與丙分別行使告訴權
(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
(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D)乙對甲過失傷害自己部分提起告訴,效力不及於甲過失傷害丙之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545
統計:A(0),B(6),C(31),D(3),E(0)

用户評論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同樓上疑問 只要有繼承 告訴效力應該不至於不生效力才對...

SunnyFunny】評論

甲於開車時,不注意撞傷機車騎士乙與坐在該機車後座之丙,(一行為 想像競合犯: 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C)本案因為有二個被害人,成立數行為、數罪名,為數案件 (X)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B)乙提起合法告訴後死亡,對其告訴效力不生影響(O)檢察官開始偵查;與乙有沒有死亡無關;檢察官法定偵查程序啟動)。 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109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同樓上疑問 只要有繼承 告訴效力應該不至於不生效力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