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刑事裁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曾經大赦之案件,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B)對時效已完成之案件,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C)對犯罪嫌疑不足之案件,法院應為免刑判決
(D)裁定亦屬裁判之一種,對之不服,得上訴於直接上級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1935
統計:A(6),B(23),C(2),D(0),E(0)

用户評論

Anita】評論

A 曾經大赦案件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三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三、曾經大赦者」B.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二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二、時效已完成者」C.對於犯罪嫌疑不足之案件,法院應為無罪判決而非免刑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D1.裁定之定義:係指法院對於訴訟程序上,有所指揮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2.對於裁定不服者,應提起抗告而非上訴,上訴係對判決不服時之救濟。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