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忠】評論
依據法條規定,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才可以提起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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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得接見羈押之被告 V(B)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 V刑事訴訟法 第34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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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被告之利益提起非常上訴權 X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 第六編非常上訴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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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被告接受訊(詢)問時之在場權 V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