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關於民法分別共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應得其他共有人半數之同意
(B)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C)數人按其應有部分,關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D)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6939
統計:A(332),B(21),C(23),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