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民法第§835-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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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民法第§835-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