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B)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得主張時效抗辯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原則上不隨同讓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4),B(8),C(0),D(0),E(0)

用户評論

Wazowaski】評論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二)處分行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