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 Liao】評論
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
【eurekahsutw】評論
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花費過鉅;混合:識別花費過鉅或不能識別
【Wazowaski】評論
混同 1.所謂混同,係指二個無並存必要之物權同歸於一人之事實,蓋權利混同後將使權利不能實行,使不能行使之權利存續,既無實益,徒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原則上混同為權利消滅之原因,惟例外於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時,則該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 2.混同之情形有二,規定於本法第762條之「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及第763條之「定限物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