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債權人於受領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B)未經指定抵充順序時,以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C)未經指定抵充順序,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
(D)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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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azowski】評論

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第 322 條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看完整詳解

kittycian8705】評論

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充抵之債務。清...

V】評論

民法第 321 條對於一...

Alex】評論

清償人於清償時 指定其充抵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