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不為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情形?
(A)他方開車時不慎撞死路人,遭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B)他方生死不明逾五年
(C)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D)遭他方虐待,致使不堪同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7),B(0),C(0),D(0),E(0)

用户評論

Wazowaski】評論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