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民法第 191 條之 3 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下列何者非屬本條適用情形?
(A)工廠排放廢水
(B)醫生施行開刀手術
(C)桶裝瓦斯廠裝填瓦斯
(D)爆竹工廠製造爆竹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3469
統計:A(36),B(326),C(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91-3 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