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君】評論
(D) 民法959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 訂定者,依其訂定。
【Liz Lin】評論
是595喔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民法591: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受寄人非經寄託。B.民法592: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受寄人應自己保管。C.民法597: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D.民法595: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