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尤加利】評論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Diana】評論
有點不太懂(C)條文的意思,有哪位善心大大可以解惑一下嗎?
【Bella Li】評論
回樓上應該就是因為雙務契約之要件中人民和機關要互相給付但是行政機關這邊情形若是沒有裁量權, 那他就須依據行程法93條1項後段之方式: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之附款(給付)方式 才能做成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個人認解 歡迎大家指教!!!!指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