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qqy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513第一項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第二項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第三項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513第一項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第二項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第三項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用戶】abreat005
【年級】
【評論內容】對抗要件具有對抗要件的意義,是指法律對意思表示形式的這種限制性規定,其意義僅在於使當事人依該行為取得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記係屬生效要件:於未辦理登記前,不得認承攬人有抵押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