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參考釋字第 528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8題目為舊法規,所以正確應為→於刑之執行前 現行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罪處罰)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