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Wheir】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52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Hibo Cheng】評論
原則三年:移民法第22條。例外一年:外國人停/居及永居辦法第9條。
【xxxOlivia】評論
B、C、D選項都是:不得逾一年。如5F Hibo Cheng 所說,依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