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A)有抗拒之行為者
(B)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C)有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之虞
(D)有自殺、自傷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2432
統計:A(24),B(64),C(43),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四、持有兇器且...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四、持有兇器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