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四、持有兇器且...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四、持有兇器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