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之規定,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多少計算?
(A)以百分之二計算
(B)以百分之三計算
(C)以百分之四計算
(D)以百分之五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0796
統計:A(382),B(200),C(42),D(205),E(0)
用户評論
【舒馬克】評論
樓上的所有解答條號不是第33條和31條有啥關係
【Chi Chen】評論
全民健保法§33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