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4483
統計:A(72),B(283),C(23),D(434),E(0)

用户評論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釋字715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預備軍事官班,違憲?白話:要求想當軍官的考生具有守法紀的品格是很合理啦,可是受刑之宣告不一定是故意犯罪的小壞壞欸,有時候是過失~此簡章有違比例原則和侵害服公職的權利~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提問:受刑之宣告 跟 平等無關(合理差別對待來解釋什麼的)?!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ps,提問可以促進思考與記憶,反思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