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9216
統計:A(42),B(32),C(20),D(110),E(0)
用户評論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題目中: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 A 擊斃→因為非為故意,即不能成立刑134之罪。所以(A)選項中,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是不成立的以上是我的判斷,不知道是否正確,還請不吝指教。
【Jsr418】評論
持槍不算業務上之方法嗎?如果不是警察才會配槍(業務)哪有槍可以開呢
【Chiao Lin】評論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此選項錯誤,是因為:依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中,要使用第134條的前提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以外各罪,然,本題中警察並沒有假藉他職務上的權力而開槍擊斃A,故不得以134加重之,僅論以271普通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