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c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一)動產之時效取得,其要件為須以所有之意思,五年或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始能取得其所有權(§768、§768-1)。何謂「公然」,係指占有之事實狀態,並不隱秘、藏匿,而以可共見共知之方法占有。案例中「甲偷竊乙之名貴珍珠項鍊一條,收藏於保險箱內」並不符合「公然」之要件,故甲未能時效取得,乙亦未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二)惟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有於民法§125 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案例中「經過 17 年後」,可知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