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Mi Je】評論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2 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2 個月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不得逾 1 個月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 1 個月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不得逾 6 個月 六、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Cherie Chen】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延期停留,不逾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