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Wen Ke】評論
第59條(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相關罰則】第1項~§78;第1、2項~§80I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II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III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TeWen Ke】評論
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罰則】第3項~§78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I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III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candicec.】評論
入移法59條二項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