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大陸地區人民如擬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至遲幾年以內,檢具相關之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2
(B)3
(C)4
(D)5代號:6406頁次:4-2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5166
統計:A(304),B(656),C(26),D(98),E(0)

用户評論

Mia】評論

死亡之日5年內: 軍公教及公營人員,在任職期間死亡 or 支領月退休期間死亡,台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繼承開始起4年內: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現役軍人或退除役軍官在台無繼承人。繼承開始起3年內: 陸人繼承台人遺產

KlugTina】評論

第 26-1 條I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在任職 (服役) 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 (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II前項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III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繼承開始起3年內,大陸人得繼承台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