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節錄(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A)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B)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C)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D)
【u jun】評論
其實這題好像邏輯怪怪的欸
【王顗溱】評論
哪裡怪?
【z82465】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下列何者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負負得正就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