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se C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PS.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以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參與的部分可於事後補正,核准的部分不能補正乃直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