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62條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 證據。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 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https://www.moi.gov.tw/chi/chi_legal/hst_intro.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