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考-加油!!】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B)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derek801204】評論
義務人依法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卻無故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後: (A)若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顯有逃匿之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D)行政執行處得通知義務人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國考安陵容】評論
自以為很有趣的出題者!
【林宗佑】評論
這題出的很爛,防100分條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