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
(A)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B)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申請再審議
(D)再申訴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再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1515
統計:A(2),B(33),C(53),D(44),E(0)

用户評論

derek801204】評論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盧妍蓁】評論

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 確定後,有法定事由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何機關申請再審議? (A)考試院銓敘部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D)司法院大法官 答案B​​​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提起復審 (B)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民法(D)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答案-BA-復審人員包括1.現職人員2.非現職人員,基於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