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er】評論
訴願法14條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國父革命】評論
訴願法第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n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n悉時起算。
【盧妍蓁】評論
依訴願法第14 條之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至遲多久內為之?(A)15日(B)30日(C)60日(D)6個月答案B訴願法第14條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