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者非屬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A)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或私經濟行為所形成之侵害
(B)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C)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D)須為合法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9535
統計:A(165),B(22),C(52),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6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

用户評論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1.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A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B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C6.須為合法行為---D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資料來源:林清老師 行政法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