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何者非屬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
(B)不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罰處分而涉訟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D)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1007
統計:A(24),B(206),C(36),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6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

用户評論

musicbugs】評論

(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管道,這是公法上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的例外規定。

amy61226122】評論

【行政訴訟法§229I】⒈ 40萬:課稅額、罰鍰、其他公法上財產標的金(價)額。→①②③⒉ 行政罰法警告性處分: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處分。→④⒊ 入出國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⑤⒋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⑤⒌ 其他依法規定者。→⑥

Rae】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