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有關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提起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C)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5975
統計:A(22),B(145),C(46),D(1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6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106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

用户評論

jasisme6000】評論

謝謝2F提醒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岩田光夫】評論

補充:刑事訴訟法§67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林宗佑】評論

A不是次日起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