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a Li】評論
(B)應該改成: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5條依本法益37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將管束原因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應盡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代,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機關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1853】評論
請問B怎麼改
【沈靜文】評論
管收: 地方法院 3個月 (公法上公錢給付義務)管束:行政機關 24hr (行為、不行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