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icbugs】評論
其實1F解釋很清楚,總的來說,事實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如:行政機關內部行為、行政指導),與其相對概念就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區別在於有無對人民權利義務發生規制的效果,如果有影響,須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適用),若不直接影響,則不必要求須有法律依據。
【沈靜文】評論
D行政訴訟法 第8條I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不用訴願
【國父革命】評論
(A)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均屬於公法性質 並非皆公法性質(B)行政機關為事實行為時,須有法律之依據 事實行為不用法律保留 (C)事實行為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D)對於事實行為之救濟,得準用訴願規定 訴願標的為 行政處分,故事實行為救濟則以一般行給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