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A)國賠§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I)(B)國賠§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II)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III)(C)國賠§5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D)國賠§7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岩田光夫】評論
(A)國賠法之公務員=廣義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