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Y】評論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無理由之情況? (A)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足為正當 (B)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認為,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務之原行政處分並非違法 (C)受理訴願機關在未為決定前,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行政處分=白話解 -我已向訴願機關提課予義務訴願,但在訴願過程原應作為機關已做成處分(D)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而不存在答案:D 行政處分不存在屬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權限為何?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定駁回之 (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判決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時,得發回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