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行政處分之理由附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原則均應記明理由
(B)書面之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無效
(C)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一律無須記明理由
(D)書面行政處分未附記理由者,得隨時補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366
統計:A(74),B(7),C(22),D(50),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原則均應記明理由,例外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所列情形不記明理由。(B)應改成=書面之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並非無效。如果只是程序瑕疵,原處分機關得事後補正,對處分效力不生影響;若是內容瑕疵,則不能補正,應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C)應改成=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D)應改成=書面行政處分未附記理由者,如果只是程序瑕疵,原處分機關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處分之理由附記:(A)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原則均應記明理由 (B)書面之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已於事後記明者得補正(D)書面行政處分未附記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C)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

盧妍蓁】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 (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 (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 (C)期刊已經報導處分之結果者 (D)有可能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者答案:B書面之行政處分,若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96條口訣-書面記載會"久9留6"下列何者並非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A)處分涉及之金額在新臺幣 5,000 元以下者 (B)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D)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