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菜鳥】評論
(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改成(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答案有錯,請改成(B)
【stupid kitten】評論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行政罰法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27(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27(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其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7(D)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