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恆】評論
1.(A)公務人員保障法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特別規定有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正確答案為A)2.(B)申訴之提起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 --申訴,則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向其服務機關提起3.(C)申訴係以損害申訴人權利或利益之行政處分為標的--申訴,則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向其服務機關提起4.(D)對於復審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提起程序)--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
【包中】評論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7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藍鏡月】評論
(A)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之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為之 這敘述讓我感覺是依復審、申訴、再申訴順序救濟...
【梁愷菲】評論
選項更正:(B)保障法78-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錯在<保訓會)(C)保障法77-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錯在<行政處分)(D)保障法72-......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