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60309612】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C)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D)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老實說,D的敘述沒有錯,超過五年不行,超過十年當然更不行囉!之前考試碰過類似的bug,可惜申請疑義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