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貫華】評論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rron Hawk】評論
請願是人民主動要求政府作為或不作為訴願是依據訴願法,向原處份單位要求撤銷原處分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當不服訴願時,才可以以民告官,一定要先訴願程序,行政訴訟連帶可能有國家賠償。
【yesworld02】評論
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 應該是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有錯誤因為除了程序,醫生權利濫用就算程序合法,依然可以就這部分審查
【波波】評論
釋字第 459 號: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snoopy75smb】評論
(A)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X;醫師判斷是否得當亦可審查)(B)此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O)(C)「體位判定」尚不直接決定役男之服役或軍種,對役男尚未發生法律效果(X;已發生法律效果)(D)役男之體位判定非屬對役男在憲法上權益之重大影響,故不得聲請釋憲(X;得聲請釋憲)解釋字號:釋字第 459 號 英解釋日期: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解釋爭點: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役男對兵役體位判定如認違法或不當,不得提起訴願,是否違憲?解釋文: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加油~祝福各位上榜】評論
給個參考~有錯請更正(A)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體位判定(1) 原則: 應以行政權之判斷,為最後之判斷→基於分權之原理,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2) 例外: 法律有特別規定or其判定之程序違法(ex: 判定之醫師不具法定資格、組成不合法、或其判定顯然有濫用權力)→得於行政爭訟中,作為爭執審查對象[少了法律有特別規定]